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由此,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多样性和层次性。多样性指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部门、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的和横向的,管理的和经营的)之中。层次性指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体体系理论的基础。
第1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2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第3题:
16、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具有平等性特点。
第4题:
下列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C.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D.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第5题:
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具有平等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