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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起源于()A.社会分工B.神的理性C.商品交换D.社会契约

题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起源于()

A.社会分工

B.神的理性

C.商品交换

D.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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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人类社会的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西方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归纳和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B、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
    C、美国法学家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的发展经过压制性法、自主性法和适应性法三个阶段
    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

    答案:C,D
    解析:
    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AB两项颠倒了。

  • 第2题: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认为教育起源于(),起源于劳动过程中()和()的辩证统一。
    劳动;社会生产需要;人的发展需要

  • 第3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起源于劳动。


    正确

  • 第4题: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的法学都不能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
    B.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C.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的法学都否认法的阶级陸
    D.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的法学都否认法的历史性


    答案:A,B
    解析: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的法学都不能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大多数否认法的阶级性和历史性。C、D表述错误。

  • 第5题: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r\n \r\n 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但这绝不是说法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意味着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经济关系。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法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也意味着,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和专横的表现,它不应当违背客观历史条件,不应当违背客观规律。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r\n \r\n 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指的是对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即对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在分析法的本质时,不应忽略这些因素。如果将经济条件理解为法的阶级意志内容的唯一决定因素,实际生活中无数现象就无法理解了。比如,几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是一样的,但它们的法律却可以千差万别。不认真分析经济以外的因素,就无法正确解释法的种种差异。\r\n[解析] 论述题考查的重点在于考生是否对一个问题全面且有逻辑地进行了理解,所以在答题的时候也要做到全面和有逻辑。全面体现在将题干中的核心主题或者观点是什么(概念、内容)、为什么(原因或理论基础)、怎么样(评价)、怎么办(应对或借鉴)这几个方面或者其中某几个方面清晰地分步进行阐述,答题时各方面都涉及了就做到了全面,“清晰地分步阐述”也就是逻辑性问题。上述答案为《考试分析》上内容,答题时候不一定要完全死记硬背照搬照抄,只要基本符合下述要点及思路框架即可,复习时候,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将各个大知识点进行解构,有逻辑地去理解知识点,而不是“背诵”:\r\n \r\n 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而言的一个范畴,即法在本质上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对法的本质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其主要观点认为法具有两层本质: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具体而言,这两方面的内容如下:\r\n \r\n 第一,法的阶级意志性:含义、原因(统治阶级掌握政权后必然)、内容(不是单个意志而是共同意志)、根本上是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反映。\r\n \r\n 第二,法的物质制约性:含义、原因(马克思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内容(重视物质的决定性,而不否认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地位(根本性、决定性)\r\n \r\n 第三,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它们是法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本质,不可偏废其一: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将导致“唯意志论”,片面强调物质制约性则可能导致“宿命论”。\r\n \r\n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了决定法的产生发展以及运作的根本性因素及其他因素,从而可以更好地操作运用法来为人和社会服务。从学理上看,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才让法学成为了真正的科学。(评价:现实意义和学理意义,或者其他层面的分类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