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王某打算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到好友刘某家去借猎枪,刘某问王某借枪干什么,王某笑着说:“去抢银行。”刘某笑着捶了王某一拳,将枪借给了王某,并嘱咐他小心使用。后王某持枪将人打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和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B.王某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C.刘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刘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题目

王某打算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到好友刘某家去借猎枪,刘某问王某借枪干什么,王某笑着说:“去抢银行。”刘某笑着捶了王某一拳,将枪借给了王某,并嘱咐他小心使用。后王某持枪将人打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和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B.王某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

C.刘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刘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相似考题
更多“王某打算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到好友刘某家去借猎枪,刘某问王某借枪干什么,王某笑着说:“去抢银行。”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选AD。

  • 第2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对追赶黄某的人指错方向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C、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故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D、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A,B
    解析:
    王、刘二人向他人错指方向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理由在于,包庇罪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而不能泛化,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则是错误的。王、刘二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另外,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王、刘二人已无法加入进来,因此也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因此,C项是正确的。

  • 第3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

    B.效力待定

    C.不当得利

    D.无权代理


    AD

  • 第4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效力待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刘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的行为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应为无权代理,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并没有告知王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本题中,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时仍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张某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5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搜查罪
    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

    答案:A
    解析:
    王、刘二人通过胁迫的方式强行取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因此A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的行为已然达到压制黄某反抗的程度,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侵害了黄某的财产,评价为非法搜查罪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既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又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因此,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