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第1题: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是: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法律以自然人生命的存在作为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依据。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销或解散时消灭。
(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因为法人为社会组织,其所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乃出自法律的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较大限制。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
第2题: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的是( )。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包括人身权
B.不同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有所差别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剥夺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剥夺
第3题:
第4题: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