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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用电话将其女友甲的“小姐妹”乙约至其租住地,采取用刀威胁、抓头发等暴力手段,逼乙将甲找出来。非法拘禁了5天后,顾某拿出甲欠其5万元的欠条,要乙偿还。关于顾某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顾某构成绑架罪B.顾某构成非法拘禁罪C.顾某构成抢劫罪D.顾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题目

顾某用电话将其女友甲的“小姐妹”乙约至其租住地,采取用刀威胁、抓头发等暴力手段,逼乙将甲找出来。非法拘禁了5天后,顾某拿出甲欠其5万元的欠条,要乙偿还。关于顾某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顾某构成绑架罪

B.顾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C.顾某构成抢劫罪

D.顾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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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顾某用电话将其女友甲的“小姐妹”乙约至其租住地,采取用刀威胁、抓头发等暴力手段,逼乙将甲找出来。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是:()

    A:甲威胁乙购买其公司的产品,情节严重
    B:甲强迫乙接受其按摩服务
    C:甲威胁乙必须退出某投标活动,情节严重
    D:甲见某股票行情见涨,威胁乙向其出售持有的该股票,情节严重

    答案:B
    解析:
    【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因此ACD选项情形构成强迫交易罪,B选项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不构成该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 第2题: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3题:

    1、甲同学趁乙同学午睡之机,为捉弄乙同学,将其头发用剪刀剪去部分。则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

    A.身体权

    B.健康权

    C.生命权

    D.名誉权


    A

  • 第4题:

    甲女因恨男友乙抛弃她而产生杀害乙的念头,但恐力单不敌,故计划欺骗乙服安眠 药,等其熟睡时再用刀将其刺杀。某日,甲将乙诱到自己家中劝其服下装有安眠药的饮料致 其熟睡,不料乙另一女友找来,与甲发生争吵厮打,并将熟睡的乙打醒拖走。对甲应当如何 处罚:( )
    A.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甲采用让其男友乙服安眠药的方式实施杀人行为。其男友乙服药后熟睡,此时甲所侵害的法益的危害性已达到紧迫程度,已达到实行行为的“着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另一女友找来)而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A项正确。

  • 第5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是(  )。
    A.甲用拳头打乙,乙从腰间拿出枪向甲射击却没有击中,甲吓跑了
    B.甲拿菜刀砍乙,乙加以还击一拳将甲打成重伤
    C.甲用刀砍杀乙,乙拿起身边的锄头将甲打死
    D.甲拿擀面杖打乙,乙掏出猎枪将甲打死


    答案:D
    解析:
    【精解】防卫过当是指超出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情形。A项中,乙的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B项中,乙的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是防卫过当。C项中,甲是要砍杀乙,属于特殊防卫权的范畴,也不是防卫过当。D项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