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和1930年公布了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该部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该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民法典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
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对民事法律行为有严格限制,反映了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需要。2)以旧律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参照德国、苏联、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3)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法典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旨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首先是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其次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再次是维护封建家长制。5)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
(3)一方面,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土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维护有产者的权利而制定的,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