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即法典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所以A项正确,不当选。公法与私 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乌尔比安说:“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私人利 益。”所以B项错误,当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一般认 为,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 法、程序法等,私法则一般包括民法、商法两大部门。伴随着“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形成了 一种新的法律 即社会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所以C项正 确,不当选。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实质上的私法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种普通法又与法院 诉讼的分类相关联,因而其私法中没有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其 他一些名称的部门法,如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法、婚姻法等。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