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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

题目

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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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

  • 第3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耐,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 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两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A 解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具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甲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来,在迫于无奈时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对于这种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因此不能像制裁犯罪一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但是,对此情形的正当防卫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故A项正确。紧急避险是在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本题情形中,因精神病人丙的袭击而使甲攻击,并不存在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故不是紧急避险,B项错误。自救行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能够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而本题中甲的反击以致造成丙的重伤,可以认为是在侵害发生前做出的“防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并非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故C项错误。

  • 第4题:

    关于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人的情况,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前往医院接受治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死亡,甲不应该对乙的死亡承担刑 事责任
    B.甲将乙打成重伤,乙濒临死亡,医生的抢救行为存在一定的错误,很快乙死亡,甲不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C.甲将乙打成重伤,乙住院治疗,其间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不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甲将乙打成重伤,生命垂危,丙见到后开枪射杀了乙,甲不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甲(女)乙二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甲的邻居丙得知后极为气愤。为了阻止甲卖淫,他冲入甲家,将甲打成重伤。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无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排除犯罪事由。详解:由专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卖淫行为并不属于这类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正在被侵害的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丙的行为显然不是紧急避险。丙打伤甲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纯粹侵害公共法益的行为,普通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对此类行为动用私人暴力(即所谓的防卫)的权利。请考生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