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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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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
    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题: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家具加工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家具;后由于生产条件限制,乙公司在D区完成了该批家具的加工,后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B,C
    解析:
    根据解题思路,本案中不存在专属管辖,也不存在协议管辖,则进入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有管辖权,其次是合同履行地,本案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由约定履行地(C区)法院管辖。综上,本题答案为BC。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俱,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A.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但需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勿需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BC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并不一定要选择适用法律,还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确定,因此D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所以A项说可以用默示方式选择是错误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意大利法,因此该法应由当事人提供。所以选项BC正确。

  • 第4题: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因为木材质量问题,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依据笔者总结的思路,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在第二步即协议管辖中即可确定原告可以选择向管辖协议所确定的“实际履行地”法院起诉,本题直接选择D选项即可。而部分考生则如此判断“有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法院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进而选择了C,但忽略了该规定是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判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而法定管辖的适用前提在于不存在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而本案中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直接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即可。由于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不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故无需考虑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亦不需要考虑合同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问题,所以题目实则是通过“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的表述误导考生,将考生的思路引向“有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从而误选C选项。综上,本题答案为D。

  • 第5题:

    甲公司从境外的乙公司进口一批木材,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为800万元,由乙公司负责运输,甲公司于2月15日前支付定金160万元,乙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前发货。后甲公司如约交付定金,但由于乙公司原因,导致该木材于3月20日才发出,后经双方协商,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0万元,则该批进口木材的关税完税价格是( )。

    A.800万元
    B.750万元
    C.590万元
    D.160万元

    答案:A
    解析: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包括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该违约金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