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岿然要求。
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上还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①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比如伤害动作与被害人的伤势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②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③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这也影响到法律责任的麴结和追究方式,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还必须注意区分。
(3)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责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包括: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
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这就是所谓“罚当其罪”“罪责均衡”、“赔偿不超额”,否则,不仅不能起到恢复法律秩序和伸张社会正义的目的,还容易产生新的不公正。在责任相称原则中还包含有注重责任效益的含义,即在必要时得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适当加重违法、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侵权的成本,从而抑制违法、侵权和犯罪的发生。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③要保证责任入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