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情况。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四种情况: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7、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 又聋又哑的人;3) 盲人;4)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