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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李××,女,38 岁,农民。 据死者丈夫讲,夜间正在熟睡中,忽听间墙倒塌,起身查看,见其妻李××被砸,倒于碎石下。倒墙是死者夫妻住房的山墙,上为土坯,下为砖,倒墙向内外两侧倒塌。未倒的墙砖面上在 50×30 平方厘米范围内有喷溅血迹,死者的头部正在此处的土坯下面。经仔细勘查,发现 倒塌的碎坯上有数条压痕、 表面新鲜, 倒墙上与土坯接触部位有二处从外往里的新鲜撬压痕 迹。尸体检验(摘要) 死者右侧头面部 (具体部位从略)有五处条状伤创, 边缘不整齐,有挫伤带,创壁参差不齐, 创腔内有未断的组织牵连。 剖

题目

死者李××,女,38 岁,农民。 据死者丈夫讲,夜间正在熟睡中,忽听间墙倒塌,起身查看,见其妻李××被砸,倒于碎石下。倒墙是死者夫妻住房的山墙,上为土坯,下为砖,倒墙向内外两侧倒塌。未倒的墙砖面上在 50×30 平方厘米范围内有喷溅血迹,死者的头部正在此处的土坯下面。经仔细勘查,发现 倒塌的碎坯上有数条压痕、 表面新鲜, 倒墙上与土坯接触部位有二处从外往里的新鲜撬压痕 迹。尸体检验(摘要) 死者右侧头面部 (具体部位从略)有五处条状伤创, 边缘不整齐,有挫伤带,创壁参差不齐, 创腔内有未断的组织牵连。 剖开见右侧头面部伤痕下软组织挫碎明显, 相应部位颅骨及面部 粉碎性骨折。喉头、气管未见尘土。 分析: 1、李××头面部的伤是何类致伤物形成? 2、李××的死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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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3月,被保险车撞死亡-37岁的城镇居民李某,李某有39岁姐一个,父61岁,母60岁,妻身体健康,女儿11岁,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李某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父19年/2,抚养母20年/2,抚养女7年/2)X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按法院判决的赔付抚养,请阐明理由:


    参考答案:
    抚养女7年/2,不应计算。
    理由: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赔偿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所以前7年的7/2X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不予赔付。

  • 第2题:

    某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群众报案,说其邻居李农芳无缘无故在家死亡,并说其丈夫最近有了外遇,夫妻感情不好,一直闹离婚,但李农芳一直不同意,有被其丈夫害死的可能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到达现场,发现死者李农芳的尸体放于床上,其丈夫称,她是自杀喝农药中毒而死。问:公安机关如果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那么,在立案阶段需要查明的情况是什么?()

    A:死者胃内是否有农药
    B:李农芳是自杀还是他杀
    C:如果是他杀,是谁投毒的
    D:如果是李农芳的丈夫投的毒,他有没有共犯

    答案:A,B
    解析:
    【考点】立案的条件。详解: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其中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本题中,A、B应当是立案要认定的事实条件,应选。至于犯罪嫌疑人是谁,不是立案阶段要解决的问题,C、D不选。本题选A、B。

  • 第3题: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高某索要女儿依据抚养费。高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B.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

    C.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的过程

    D.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答案:A,C
    解析:
    A选项错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冲突解决原则,本案中《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个是基本法律,一个是行政法规,显然属于不同位阶。B选项正确,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对法律渊源的辩论(围绕大前提展开),是典型的外部证成。C选项错误,案件事实是法官在法律规范的立场下,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所得到的结果,案件事实本身就带有鲜明的规范性立场和裁判者价值判断,所以注定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过程。D选项正确,指引作用主要体现为依法办事,显然李某之妻和高某的行为均是依法而为,都属于接受了法律的指引。

  • 第4题:

    李某欲到王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忽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只好仓皇逃走。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
    [详解]
    首先,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在王家翻箱倒柜),而不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其次,李某最终未能达到盗窃的目的, 其原因是因为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这一外在因素,而不是自动放弃盗窃,因此,他 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中止。再次,因为李某最终没有实现盗窃的目的,即没有盗取有关财物,所以不构成犯罪既遂。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使其不敢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这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

  • 第5题: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某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2008年5月,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态,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三人的房屋共18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任平、李林、李洁)继承;宋明在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