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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正确的是A.保密协议未规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保密协议未规定支付保密费,但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C.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D.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无权到乙厂工作

题目

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正确的是

A.保密协议未规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B.保密协议未规定支付保密费,但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C.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D.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无权到乙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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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厂业务员范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后因故被甲厂开除。此后,范某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对范某被开除并不知情,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此案中,范某的行为是( )。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越权代理
    D.委托代理

    答案:B
    解析:

  • 第2题:

    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答案:B,C
    解析:
    【考点】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单纯的保密义务本身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只有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补偿,而竞业限制的义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正确,江某违反保密协议披露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就算乙厂没有采取利诱等手段从江某处获取保密技术,但它明知或者应知江某披露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它还是获取、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的话,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故D项说法错误。

  • 第3题:

    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

    B.甲某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

    D.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可以要求甲某交付设备


    B

  • 第4题:

    共用题干

    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答案:B,C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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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 第5题:

    以下选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甲厂捏造乙厂偷工减料的假消息并告知乙厂客户

    B.甲厂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厂高管纷纷辞职至甲厂应聘就职

    C.甲厂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媒体误报道为乙厂质量问题,甲厂顺势捏造乙厂质量问题的假新闻

    D.甲厂与乙厂知名产品包装类似,消费者经仔细鉴别可以区分二者


    甲厂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厂高管纷纷辞职至甲厂应聘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