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问: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2012年7月,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我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我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我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车车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我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题目

问: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2012年7月,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我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我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我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车车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我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考题
更多“问: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2012年7月,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某驾驶一辆桑达纳轿车与乙某驾驶的特种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损失10000元,甲某受伤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乙车损失4000元。乙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险。交警责任认定甲车负次要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赔乙某多少赔款。


    参考答案:交强险:车损2000元
    人伤医疗费10000元
    交通费200元
    商业险:车损险(4000-2000)×70%×(1-10%)=1260元
    三者责任险(10000-2000)×70%×(1-15%)=4760元
    不计免赔险(4000-2000)×70%×10%+(10000-2000)×70%×15%=980元
    商业险赔款合计:车损险1260+三者险4760+不计免赔980=7000元 本案赔款合计:19200元

  • 第2题: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能否获赔?给出合理解释。

    A.不能获赔。青霉素迟发型性过敏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

    B.不能获赔。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死亡属于医疗事故。

    C.能获赔,青霉素迟发性过敏符合关于“意外伤害”之规定。

    D.能获赔。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死亡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其次,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再次,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以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为例,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以《保险法》第30条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赔偿,则人民法院定会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总之,保险人在开展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时,应该注意保险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险事件的因果关系,掌握条款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限,从而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 第3题:

    5、一所民办学校为所有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都投保了1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日,一名教工由于家庭压力过大,跳楼自杀,砸中楼下经过的一名学生,致使两人均受重伤,若除学校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外,两人未购买其他保险,则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应该是()。

    A.教工获赔,学生不获赔

    B.教工不获赔,学生获赔

    C.两人均获赔

    D.两人均不获赔


    C

  • 第4题:

    一开始我想参加直销的,所以购买了标书,后来看看还是决定放弃,但是我已经够买了标书就没有办法了,必须参加到最后,不能放弃。


    错误

  • 第5题:

    6、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某日,楼上邻居乙家房屋浸水导致甲的房屋受损。因甲乙两家关系平时相处融洽,故甲对乙说,自己找保险公司赔,乙不用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找保险公司赔偿,乙可以不赔

    B.甲放弃要求乙赔偿的行为无效

    C.甲若放弃要求乙赔偿,则甲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D.甲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后,保险公司不能向乙追偿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