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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学生安全管理的原则。

题目

简论学生安全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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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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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是: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人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都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

  • 第2题:

    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答案:
    解析:
    (1)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与唐律比较,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朝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可见,这里的“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2)在刑事立法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首创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2)创立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明代,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充军刑并非死刑的减等,而是“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具体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盛行廷杖制。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臭名昭著。4)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明朝采取“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该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重其所重”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3题:

    简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答案:
    解析: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要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严格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4)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国家机构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活动原则的宪法依据。首先,必须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5)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国家机关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即: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指明每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步骤、措施与工作方法,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国家机关的活动指明方向;推荐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之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的上述三个方面,以路线、方针、政策为主导,其他两个方面都围绕着路线、方针、政策而展开,并服务于路线、方针、政策。

  • 第4题:

    简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另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

  • 第5题:

    简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在我国,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说明,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宗教信仰自由则不属于正常的范围,失去合法基础。宗教与邪教是不同的概念,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宪法保护的宗教教义是不同的。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两个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超越了法定界限。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宗教院校,绝 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3)独立办教原则。外国宗教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进行交往,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利用宗教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手段支配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