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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李某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李某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A、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B、立案之日起C、侦查终结之日起D、提起公诉之日起

题目

1999年9月,李某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李某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A、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B、立案之日起

C、侦查终结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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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又后被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请问,张某应向()请求赔偿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决定错误拘留的工作人员

    D.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人员


    参考答案:A, B

  • 第2题:

    刘某(15周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 )

    A.甲公安机关赔偿

    B.乙检察院赔偿

    C.丙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参考答案:D

  • 第3题:

    共用题干

    周某和李某因为涉嫌绑架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A: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B: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才能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C: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D:公安机关可以等到上级检察院复核后决定是否释放

    答案:A,C
    解析:
    【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


    【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

  • 第4题:

    司法机关对于下列哪些人员,必须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A.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被拘传的人

    C.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正确答案:AC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因此,ACD项符合题意。

  • 第5题:

    共用题干

    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蒋某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A:补充侦查的决定
    B:批准逮捕的决定
    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取保候审的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