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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正确
更多“打狗即高雄港前身,也称打狗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网络上有关大学生在高速公路上拦下贩狗的车子,导致公路交通堵塞,引起了广大的关注,同时在社会舆论上形成了两个派别,打狗派和保狗派,面对这样的事情,你怎么看8


    近来,有几位大学生在高速公路上拦下贩狗的车子,导致公路交通堵塞,在网上一经报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对于这件事情,有人表示支持,有人表示反对,甚至还形成了打狗派和保狗派。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偏执一词,以偏概全,应该本着理性、客观的态度,全面的予以分析。

    一方面,打狗这一行为本身其出发点是好的。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都遇到了流浪狗管理方面的难题,流浪狗骤增,不仅损害了城市的公共卫生环境,各地频发的流浪狗伤人事件更是暴露出了流浪狗泛滥对人民生命健康带来的巨大威胁和隐患。

    第一,狂犬病死亡率很高。

    近年来,狂犬病疫情在很多省市县区县区暴发流行,波及面广,被犬类咬伤或抓伤人数累积量高,甚至还出现了多人发病死亡,可见防疫形势的确比较严峻。

    第二,在一些乡镇尤其是农村地区,一些家庭对宠物狗采用放养方式,不大注重给狗注射疫苗,小孩在玩耍时很容易被狗咬伤。一些农村家庭受经济条件所限,对注射疫苗的价格比较敏感,对被狗咬伤后往往重视不够,不及时注射狂犬疫苗,这些都可能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从农村的现实情况和疫情来看,政府部门也有必要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对狗进行管理。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学生在高速公路上拦下贩狗的车子,导致公路交通堵塞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学生的爱心,对待狗这样人类忠诚的朋友,他们义无反顾的保护。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告诉公路上拦住狗贩子会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甚至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在狗与人的生命的重要性权衡和对护狗问题上,这些学生的思考欠慎重。

    志愿者高速公路拦车护狗这个事件,反映了政府的动物管理工作还没能得到人民群众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次事件的发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充分的重视和深刻的反思,从本次事件中总结教训,并在今后动物管理及其他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其中,政府应该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打狗行为可能会伤害到群众的感情,因此对狗捕杀的处理方式不宜过于强硬,应改进工作方式,采取更人性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第二,群众对于打狗问题的激烈反应也体现出了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未能站在公众角度和立场考虑问题、权衡利弊,忽视了这些宠物狗与主人之间的感情联系,忽视了暴力打狗的管理对人们感情造成的伤害,最终导致矛盾的发生。

    因此,政府要改变一切事务都由政府当家作主的管理思想,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中,要在决策设计中全面考虑所有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感情,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开决策。

    第三,在流浪狗管理问题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转变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对注射了疫苗、上了证的以及拴养的狗分别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手段,只要不会危及孩子及广大群众的健康,我们可以予以保留。

    第四,想要从根本上做好动物管理工作,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还需要广大市民朋友的广泛参与,只有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狂犬病带来的危害,从而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的疫苗注射、挂牌管理或者拴养等相关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狂犬病危害和狗咬人的事件。

    最后,我们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待一桩形势严峻的事件,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行动迅速,也要有温情、人性与智慧。在为大多数人着想的同时,我们也要保障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更和谐,行动才会更得人心

  • 第2题:

    人:伐:鸭

    A.鸡:吃:米
    B.男:和:女
    C.口:歪:材
    D.猪:打:狗

    答案:C
    解析:
    人、伐、鸭分别是象形字、会意字和形声字。只有C项符合。

  • 第3题:

    5、咬牛奶,喝面包,背着火车上皮包。东西街,南北走,出门看见人咬狗,拿起狗来打石头,石头反咬狗一口。 儿歌中的语言表达正确吗?


    反其道法

  • 第4题:

    人:伐:鸭

    A.鸡: 吃:米
    B.男:和:女
    C. 口:歪:材
    D.猪:打:狗

    答案:C
    解析:
    人、伐、鸭分别是象形字、会意字和形声字。只有C项符合。

  • 第5题:

    2001年9月8日下午,某村村民李某饲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 OOO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李某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上,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谁的主张能够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鸟、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在逃逸、遗失期间的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伤人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能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如狗咬人、马踢人等,而非指动物在他人的驾驭、支配下造成的损害。(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本案中,打狗人林某作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査。过错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门用语,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民法理论上称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另一种是指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民法理论上称这种心理状态为间接故意。过失可以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的职业或身份或者基于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则是指负有较高标准注意义务的人,已尽到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其特定的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结果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狗和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一般人根本不会预见到打狗会造成这样一连串的后果,因此对林某来说,高老太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由于不能预见,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加以避免或预防,因此林某没有过错。这种抗辩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意外事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因果序列的变化。二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由于其发生几率极低,为通常的注意所不可预见。主张成立意外事件者,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其一,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其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尽的注意义务。至于该外来原因是否具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性质,在所不论。意外事件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事由,所以林某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养狗人李某和养猪人麦某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要各行为人对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有过错,且各行为相互间的联系构成引起损害后果的统一原因即可。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1)基于一个共同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3)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过错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5)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数个相同行为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从外部关系讲,共同侵权人对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从内部关系讲,存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索,即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并规定在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偿付了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直到其全部追索完毕。在本案中,李某的狗叼走林某肉铺的肉,麦某的猪于无人看管时在外游荡,狗撞到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和猪的致害行为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并且没有抗辩事由存在,所以李某和麦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