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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罪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题目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罪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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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唐律疏议·名例》中说:“诸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德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请就此予以分析。


    答案:
    解析:
    (1)这段话说明的是唐代封建贵族官员在法律上“议”、“当”的特权。
    (2)“议”即“八议”,也就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大罪的,不用此律。“当”即“官当”,也就是允许以官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一年。
    (3)“八议”、“官当”的刑罚原则源于儒家的“礼有等差”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在传统法律中的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将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律相融合,实现礼与法的统一,“礼法合一”。
    (4)表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具有身份法与伦理法的特征,对官僚贵族的特殊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中的等级身份性质。

  • 第2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4)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和区分公罪和私罪的刑法原则。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区分公罪和私罪的原则最早确立于《开皇律》,唐朝沿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伺时,按照唐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这一适用的例外表明,官当的实施以不影响封建统治秩序为限。
    (4)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霏。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区分具体情形,其立法宗旨有二:第一,调动官吏的积极性。第二,对公罪、私罪的划分,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利及于己手。

  • 第3题:

    关于唐律中的刑法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所有官僚都享有八议特权,死罪可免,流罪以下减一等

    B.二罪俱发以重者论

    C.同居相隐不为罪

    D.私罪从轻,公罪从重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因此,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中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并不排斥立法上的类推解释

  • 第4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都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4)这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 第5题: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唐律疏议-斯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答案:
    解析:
    这是唐代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意思是,司法官进行案件审判时,必须将判决该案所适用的律、令、格、式中的条文规定明确列出,否则就要处以笞三十的处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未经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的,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罪论处。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希望通过司法官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来追求司法公正的意图,对于避免司法冤案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