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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了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本精神。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体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其政权的活动直接与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关,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有利于发展基层人民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政权活动的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直接选举的范围将会得到不断扩大。
(4)无记名投票原则。此原则是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意志的重要保障。《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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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


    参考答案:

    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是伴随着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逐渐确立,是资产阶级经济与政治力量兴起并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选举制度的萌发可追溯至欧洲中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中的市民代表的产生。中世纪选举市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为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历史资源。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17至18世纪的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现代议会制度的社会基础,以资产阶级力量为核心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权威得以确立,从而代议制所要求的现代选举制随之形成。


  • 第2题:

    简述选举制度的功能。


    答案:
    解析:
    (1)选举制度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3)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称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 第3题: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差额选举的原则。 (5)秘密投票的原则。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o


    正确答案:

  • 第5题:

    简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另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