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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肉食加工厂与某养猪大户签订合同,约定以现行市场价格虮:一定的价格预期涨幅购买该养猪大户饲养的优良种猪,并于一年后结付所有款项。货币在这里执行的职能是( )。A.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B.流通手段C.支付手段D.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

题目

某肉食加工厂与某养猪大户签订合同,约定以现行市场价格虮:一定的价格预期涨幅购买该养猪大户饲养的优良种猪,并于一年后结付所有款项。货币在这里执行的职能是( )。

A.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B.流通手段

C.支付手段

D.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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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村民李某和陈某是亲戚,经常交流饲养家畜、家禽等的经验。李某有一个嗜好,只要养鱼,就要养鸭;陈某也有一个嗜好,如果不养猪的话,肯定不养鸭。据此可以推出:

    A. 如果村民陈某养猪或养鱼的话,那么肯定养鸭或养鱼
    B.如果村民陈某既养鸭又养鱼的话,那么肯定既养猪也养鱼
    C. 如果村民李某不养鱼,那么也不会养鸭
    D.如果村民李某既养鱼也养鸭,那么就会养猪

    答案:B
    解析:
    这是一道联言推理、选言推理与假言推理结合的复合推理题。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不能推出否定后件,则A和C都是错的;题中未涉及到养猪,D项错。根据题干中第二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逆否命题,可以判断B项是对的。

  • 第2题:

    某肉食加工厂与某养猪大户签订合同,约定以现行市场价格加上一定的价格预期涨幅购买该养猪大户饲养的优良种猪,并于一年后结付所有款项。货币在这里执行的职能是()。

    A.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B.流通手段
    C.支付手段
    D.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

    答案:D
    解析:
    价值尺度即货币表现商品的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时所发挥的职能.肉食加工厂与养猪大户签订合同约定以现行市场价格加上一定的价格预期涨幅购买该养猪大户饲养的优良种猪,体现了价值尺度职能。支付手段是指货币作为价值独立形态单方面转移时行使的职能,具有时间差,而某肉食加工厂于一年后结付所有款项,体现了支付手段职能,故D项正确;流通手段是货币充当商品流通的媒介时所发挥的职能,简单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故AB错误;C项描述不全面,故C项错误。所以答案选D。

  • 第3题:

    2、下列关于猪病描述,属于症状的是()

    A.2013年12月20日,某县某养猪大户饲养的100头架子猪发病。

    B.病猪出现不吃食,体温升高达41℃左右,眼结膜潮红,流泪,流鼻涕。

    C.发病猪群采用自配饲料,并辅以青绿饲料饲养,圈舍每天清扫1次,l周常规消毒2次。

    D.兽医人员采用降温、抗菌消炎、抗病毒等方法对病猪进行连续2天的治疗,最后痊愈


    B

  • 第4题:

    村民刘某欲将6亩承包地以每亩每年900元的价格流转,外地种田大户马某,本村村民孙某都有意流转刘某的承包地。下列关于该承包地流转的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刘某所有
    B.该承包地的流转期限可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C.马某是种田大户有技术优势,对承包地的流转有优先权
    D.刘某流转承包地后,与村农民集体的承包关系自动解除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因此,选择A选项。

  • 第5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元现金的收条(事实一)。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某杀害(事实二)。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厂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事实三),王某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请回答以下问题。


    1.事实一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
    2.如果认为事实一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事实一不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
    3.事实二中,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否需要与前罪并罚?
    4.石某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为什么?
    5.事实三中,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罪是否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事实一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宋某和石某并没有以王某为人质向王某的家人勒索钱财。
    2.本案中,宋某和石某逼迫王某在协议上捺印、写收条的行为的实质是强行建立一个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罪。
    3.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不是“因抢劫而致人死亡”,所以应该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这超出了他们的共同犯意。杀人行为发生在石某离开之后,他对此并无犯意。所以,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
    5.宋某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中的抢劫罪和诈骗罪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所以二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该数罪并罚。另外,宋某诈骗的对象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儿子,这也说明这是独立的另一个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