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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运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2)“买卖不成仁义在”表明,即便合同没有达成,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照顾、通知、保守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形成的信赖利益。即便合同已经生效,在符合解除条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负有后契约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就负有通知义务,以避免对方损失扩大。
    (3)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并不能否认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伍的存在。在合同成立后,因—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抽象的“仁义”根本不能填补无过错方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此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也不能基于抽象的“仁义”来填补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不成仁义在”虽然在一定侧面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仁义”不能替代损失,因此,该题的表述是不完全正确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涉及合同法的一系列制度,因此综合性较强。但是因没有跨越合同法范畴,肉此难度适中。考生只要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辨析,就可以回答圆满。

  • 第2题:

    民间上有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3题:

    民间上有所谓“损人利己”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2)一方获利的行为使他人受有损害,这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获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见,损人不可能利己。如果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还应当负损害赔偿之责。可见,“损人利己”的说法是错误的。
    (3)但也有例外,在受损害的一方抛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所产生的债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往往会使得受益人或者侵权行为人获利。当然,这不能否定“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性。
    (4)可见,该说法违背了不当得利的处理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 第4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题中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巡产应当消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也不能将遗产债务的清偿完全由其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该题考查方向单一,较为容易作答。考生回答该辨析题的关键在于对限定继承原则的理解。

  • 第5题: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