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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将乙交由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不知情人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丙只能向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没有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B.甲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乙,后甲又以高价将该房屋卖给丙,丙要求乙立刻搬出该房间,乙以自己与甲之间订立的租借合同拒绝搬出

    C.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o⊙)

    D.经销商甲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乙人身损害,乙向该货物的生产商丙索求赔偿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 第2题: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丙是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已经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第3题: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


    答案:错
    解析:
    丙是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已经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第4题:

    甲隐瞒了车证照不齐的情况,将车卖给乙,交付之后,乙才发现。乙找甲理论,甲答应帮乙处理好,后来甲找到丙,要求丙找乙购买该车,否则就将丙贪污的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丙无奈,向乙表示购买该车,乙对甲丙之间的谈话并不知情,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将车交付给丙。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乙将车交给丙之前,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

    B.丙可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要求撤销该合同

    C.因乙不知情,丙不可主张撤销合同,只能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参考答案:B

  • 第5题:

    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摄像机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以合理价格将摄像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摄像机
    B.甲可要求丙返还摄像机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
    题目中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以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取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已取得摄像机的所有权。所以,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摄像机,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答案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