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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5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6月份,又向丙借款2万元,现在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该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A.该1万元应还给乙,因为甲向乙借款在先B.该1万元应该还给丙,因为甲向丙借款在后,后借应先还C.该1万元应该平均还给乙、丙,因为乙、丙之间的债权具有平等性D.该1万元应由乙、丙之间相互协商决定由谁先获受偿

题目

甲于2005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6月份,又向丙借款2万元,现在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该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1万元应还给乙,因为甲向乙借款在先

B.该1万元应该还给丙,因为甲向丙借款在后,后借应先还

C.该1万元应该平均还给乙、丙,因为乙、丙之间的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1万元应由乙、丙之间相互协商决定由谁先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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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
    合伙人的内部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向企业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丁有权要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数人、全体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 第2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第3题:

    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只能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 第4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乙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 第5题:

    (2005年)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
    (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