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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

题目

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问题:甲、乙、丙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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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宿舍有甲、乙、丙三人,一个出生在北京市,一个出生在上海市,一个出生在广州

    市,他们所学的专业,一个是金融、一个是管理、一个是外语。已知:

    ①乙不是学外语的 ②乙不出生在广州市

    ③丙不出生在北京市 ④学习金融的不出生在上海市

    ⑤学习外语的出生在北京市

    根据上述条件,可推出甲所学的专业是( )。

    A.金融

    B.管理

    C.外语

    D.推不出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不幸的是。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中未能存活,医院未为丙出具出生证明。甲认为丙出生时发生地震不吉利,便在户籍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地震发生后第2天(4月6日)。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答案:A
    解析: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该笔遗产。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医院的分娩记录等证据如果能足以推翻户籍登记,应当以其记载的真实出生时间为准,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某宿舍有甲、乙、丙三人,一个出生在北京市,一个出生在上海市,一个出生在广州市, 他们所学的专业,一个金融、一个是管理,一个是外语。

    已知:①乙不是学外语的;②乙不出生在广州市;③丙不出生在北京市;④学习金融的不出生在上海市;⑤学习外语的出生在北京市。

    根据上述条件,可推出甲所学的专业是( )。

    A金触
    B管理
    C外语
    D推不出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找突破口。

    突破口为⑤学习外语的出生在北京市,由③丙不出生在北京市可知,丙不是学外语的。

    第二步:看其他信息并判断选项。

    由①乙不是学外语的可知,只有甲学外语。

    故正确答案为C。

  • 第4题:

    张家为儿子张乙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乙的母亲记得儿子是5月24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6月1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6月3日。从法律意义上讲,张乙的出生时间应以( )为准。

    A.2010-5-24

    B.2010-5-29

    C.2010-6-1

    D.2010-6-3


    参考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第5题:

    某宿舍住着甲、乙、丙、三个人,一个出生在长沙市,一个出生在武汉市,一个出生在重庆市。他们所学的专业,一个是会计,一个是营销,一个是中文。已知: 1.乙不是学中文的 2.乙不出生在重庆市 3.丙不出生在长沙市 4.学习会计的不出生在武汉市 5.学习中文的出生在长沙市。根据上述条件,可推出甲所学的专业是:


    A. 会计
    B. 营销
    C. 中文
    D. 无法推断

    答案:C
    解析:
    解题指导: 通过①⑤可知乙不是出生在长沙市,又因为②,可知,乙出生在武汉市,那么根据③可知丙出生在重庆市,则甲出生在长沙市,而又因为⑤,可知甲学中文。故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