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第1题: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①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题:
(一)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请回答下列36一40题:
对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 )。
A.不存在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债权法律关系
D.物权法律关系
第3题:
傣族女子一生的名字有两个,即()和母名。
乳名
略
第4题:
下面四句话中语句连贯的一组是( )
①远处看,山顶上明显地有座宝塔。可是,走近一看才发现,宝塔并不在山顶上。
②远处看,宝塔明显地坐落在山顶上。可是,走近一看才发现,宝塔并不在山顶上。
③他们在工厂里向工人学习排版、印刷、装订等技术活。他们过去不但没有干过这些活,连见也没见过。
④他们在工厂里向工人学习排版、印刷,装订等技术活。这些活他们过去不但没有干过,连见也没见过。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第5题:
张成文为社会闲散人员。一日,其与女朋友吵架后,一人在酒吧喝酒。酒过三巡后,张想到自己年过三十却一事无成,女朋友也看不起自己,心中颇为失落。他无意中发现酒吧内一女子穿戴奢华、出手阔绰,顿生歹念。见女子一人离开酒吧,张成文便偷拿了酒吧的水果刀后尾随其后。当女子走到一花园时,张成文见四下无人,就冲上去拽过女子的皮包就跑,女子见有人抢了自己的包,于是大声呼喊。路人郑某见状,连忙追赶张成文,当追到路口处时,出现一壮男,站在路中,手持木棒。郑某心想一定是张的同伙,遂捡起地上的砖头,将该男子砸倒在地,造成该男子重伤(事后查明该男子并不认识张成文)。张成文趁机逃跑。4个月后,张成文被抓获归案。张母心疼儿子,于是四处找人帮忙将儿子捞出来。张母找到其好友宋某(其丈夫为司法局副局长),希望其能伸出援手。宋某说这事不难,就是得钱用到位,因为要打点一下相关的人。张母说,钱不是问题。于是,张母给宋某40万元,其中20万元给宋某,20万元用于打点。后宋某找到检察官胡某,使得张成文的案子没有被提起公诉。
问题:
1.张成文抢包的行为应怎样认定?
2.对于郑某将壮男砸倒的行为,应怎样看待?
3.张母、宋某、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分析?
4.如果张成文6年前曾因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则张成文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成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成文携带水果刀进行抢夺,虽然没有使用,但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郑某误认为壮男是张成文的同伙,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其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进行防卫,实际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因此郑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造成重伤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张母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母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宋某帮忙,并且给予其财物,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
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类型:(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利用其丈夫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胡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胡某身为检察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收受贿赂,明知张成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其不提起公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因此,胡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前罪为恐怖活动罪,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犯罪的,构成特别累犯。但是本题中,张成文的后罪并非恐怖活动罪,因此不构成特别累犯。此外,因其时间已经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