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是:
(1)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实现为目的。
(2)用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担保物权的客体除有体物外,还包括权利。
(3)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客体具有交换价值。
(4)用益物权为独立性权利;担保物权为从属性权利。
(5)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时即可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得清偿时才可行使变价受偿权。
(6)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除质权和留置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7)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