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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A.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C.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替其母张玉凤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D.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由张玉凤的两个儿子继承

题目

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

A.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

C.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替其母张玉凤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由张玉凤的两个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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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更多“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考点】遗嘱继承及物权公示【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立遗嘱处分房屋,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并且按照《物权法》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正确答案为AC。

  • 第3题:

    150、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AC

  • 第4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二人均已成家,并各育有一子,张甲在2002年发生意外身亡,张某在2003年也过世,未留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遗产归张乙所有

    B.张甲的妻子可以代张甲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甲的儿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D.张甲的儿子继承张某的遗产是转继承


    参考答案:C

  • 第5题:

    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由拒绝。无奈,三人诉至法院。
    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
    (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


    答案:
    解析:
    (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根据法的溯及力,当年《民法总则》未出台,适用2年诉讼时效,张丙当年在明知的情况下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
    (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