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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题目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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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为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本人的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有权独立为意思表示并在代理权限内为之。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于代理人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被代理人是法律后果的承受者,因此代理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此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代理制度适用的本质属性。
    [评析] 考查要点是代理。代理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从选择题、简答题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法条分析题等角度掌握代理的知识点。

  • 第2题:

    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案:
    解析: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 第3题:

    简述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表现在:⑴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⑵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⑶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 第4题:

    简述复代理的特征。


    正确答案:

  • 第5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答案:
    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追认(行使追认权)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此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自认。(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3)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