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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更多“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论述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①强制性。它是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来并强制实施的。
    ②社会性。它涉及的范围广,保障对象是法定的所有人员,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形式中的各种人员。
    ③互助性。它实行的是“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互助原则。
    ④福利性。它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完全是造福于公众的社会公益事业,绝不是为了盈利。

  • 第2题:

    试论德育过程及其规律。


    答案:
    解析:
    德育过程所包含的规律主要体现在:(1)德育过程是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的道德活动过程。①学生品德的发展是在活动和交往中能动的实现的。学生不仅是被影响的对象,也是能动地吸收环境和教育影响的主体,外界的影响只有通过学生内部的思想情感活动,才能被他们理解、选择和吸取。②道德活动是促进外界的德育影响转化为学生自身品德的基础。外界的影响必须通过学生主动的选择,才能内化为学生的品德,单纯的说教很难使这种内化实现,教师必须设计各种活动,引导学生实现品德内化。③进行德育要善于组织,指导学生的活动和交往。教师既要引导学生参与各种教育活动,还要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内化道德修养,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品德能动地发展。(2)德育过程是培养学生知、情、意、行的过程。学生的品德由知、情、意、行四个因素组成,所以德育过程就是培养知、情、意、行的过程。①道德认识是思想品德形成的基础,同时也是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基础。道德情感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是加深道德认识,形成道德信念,坚定道德意志和巩固道德行为习惯的催化剂。道德意志既是一种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又是品德形成过程中的动力条件,道德行为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思想面貌和道德品质的外在标志。四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推动品德的发展。②德育不但要注意发挥知、情、意、行的整体功能,全面培养还要有针对性。知、情、意、行如果发展得不平衡,会导致各因素间不协调或者严重脱节,如“言行不一”,所以教师要有的放矢,抓薄弱环节,有效地调节品德的结构。③德育具有多开端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学生品德发展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个别差异,表现出来的品德面貌或品德问题不尽相同。这就要求针对品德结构中诸多因素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灵活处理、有的放矢、因材施教。(3)德育过程是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过程。自我教育能力在德育过程中的作用是突出的。一方面,自我教育能力是德育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注意培养与提高学生的这种能力,学生品德的内部矛盾才能转化,德育才能进行得更顺利、更有效;另一方面,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又是学生品德发展过程的重要标志。德育的任务就在于把青少年学生从缺乏道德经验与能力并且依赖性较强的孩子逐步培养成为具有自我教育能力、能独立自主地待人接物的道德主体。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要从自我期望能力、自我评价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着手。德育要促进自我教育能力的发展。德育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期望、自我评价和自我调控能力,形成和发展他们的自我教育能力,以便能够在德育过程中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培养自身品德中的主体作用。(4)德育过程是促进学生品德发展的矛盾积极转化的过程。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社会通过教师向学生提出的道德要求与学生已有品德的水平之间的矛盾。德育的过程就是要促进学生品德发展的内部矛盾的积极转化。德育要调节学生品德发展的外部矛盾,主要指学校德育的要求和社会、家庭等方面对学生的要求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因此,协调和统一各方面的品德要求,使之形成巨大的教育合力是非常重要的。

  • 第3题:

    试论组织沟通的障碍及其克服。
    (1)组织沟通的主观心理性障碍:
    ①从主观心理因素来看个体的性格气质态度、情绪、需要、品质的差别都会成为沟通的障碍
    ②从知识和经验方面来看,由于沟通双方在经验、知识水平上差跟过大,就会产生沟通障碍
    ③记忆能力不佳所造成的障碍
    ④需要和态度不同造成的障碍
    ⑤知觉选择性
    (2)组织沟通的客观性障碍①空间距离所引起的障碍②组织机构引起的障碍③信息过量引起的障碍
    (3)由信息传递的媒介形式引起的障碍①语言障碍②选择沟通方式不当引起的障碍

  • 第4题:

    试论民法的性质。


    答案:
    解析: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从意思说、利益说、主体说角度论证民法是私法,均可)。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

  • 第5题:

    论述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答案:
    解析: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性质表现在: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被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尽管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比如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处理原本属于政府的事务。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虽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如我国专利权终局认定权属国家专利局。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