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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见义勇为,与歹徒乙搏斗,救了被歹徒绑架的丙,但甲被刺伤,花费医药费1000元,乙无经济能力,则甲的损害( )。A.应令乙分期给付,丙无须赔偿B.应令丙给予适当补偿C.应由甲自己承担D.应令甲与丙双方分担

题目

甲见义勇为,与歹徒乙搏斗,救了被歹徒绑架的丙,但甲被刺伤,花费医药费1000元,乙无经济能力,则甲的损害( )。

A.应令乙分期给付,丙无须赔偿

B.应令丙给予适当补偿

C.应由甲自己承担

D.应令甲与丙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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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在下夜班回家的途中遭到歹徒抢劫,此时,甲正好路过,上前制止,结果乙安然无恙,而甲被歹徒打成重伤。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A.由歹徒承担民事责任
    B.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C.如果歹徒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歹徒无力承担,由乙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本题答案选AD。

  • 第2题: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则(  )。
    A.对于甲的损害,乙和酒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甲的医药费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甲的医药费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甲的医药费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
    【精解】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区分共同侵权和各自过错,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人的主体具有复合性,行为具有共同性,结果具有单一性。单从行为判断,酒店和乙没有共同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共同侵权,只能认定为各自过错,因此,酒店和乙也没有连带责任关系,故排除B项和D项。注意:在各自过错的情形下,要区分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本题中,乙承担主要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 第3题:

    下列选项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有(  )。
    A.甲被持枪的歹徒威胁,歹徒要求甲打伤乙,否则歹徒就把甲打死,甲别无选择将乙打伤
    B.甲女对欲实施强奸行为的乙男实行防卫,将乙男打死
    C.甲性格孤僻怪异,常常设想各种杀人的手段,并记录在日记中
    D.甲诱使自家养的恶犬将邻居咬成重伤


    答案:D
    解析:
    解析:犯罪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具体行为,排除“思想犯”;(2)在主观上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之下;(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的,因而不是犯罪行为。B选项中甲女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甲女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C项中甲属“思想犯”,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只有D项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为正确选项。

  • 第4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 第5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A中,乙的行为是扭打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所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B中,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中,丙是被甲杀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当然具有因果关系。D中,由于乙已经知道食品有毒,所以后面的毒死人行为是乙的自主行为,与甲无关。故因果关系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