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精解】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法有不同规定,归纳起来有四种:(1)从旧原则,即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有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无溯及力。关于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条款规定的前部分是从旧原则,后部分是从轻原则,因此,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体现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