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题:
问答题
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各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些情形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各有何影响?
正确答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认识。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
(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一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其具体表现形式及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如下:
①假想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对此,判断和认定行为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非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犯罪论,因而不构成犯罪。
②假想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对此,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以防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某种社会危害性的,则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按照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2)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其表现形式及各自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如下:
①客体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这种客体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②对象错误,包括四种情况:
a.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此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b.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
c.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此种情况,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而不成立故意,若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
d.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此种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③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
a.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存在错误认识,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b.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手段存在错误认识,这包括误以为自己所采取的手段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和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前一种情况不成为犯罪故意,若有过失,负过失责任;后一种情况一般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④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进程有错误认识。包括四种情况:
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未发生这种结果,这种情况不影响甲的故意犯罪成立,但属于犯罪未遂。
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欲杀乙,将乙杀伤后误以为已死而逃走,但乙实际上是被后来的汽车压死的。对此情况,甲虽相信自己杀死了乙,但不能认定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应让甲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目标以外的结果。例如,甲想伤害乙而将其刺伤后逃走,但不料刺中乙的动脉血管,致乙死亡。对此情况,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甲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d.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由甲行为造成。例如,行为人意图扼杀被害人,将被害人扼昏后,误认为已死而将其抛“尸”河中。事实上是其后的抛“尸”行为将被害人淹死的。此种情况,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他人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其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行为人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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