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房产继承纠纷必须通过法院的要求进行仲裁,而非个人协商。
更多“甲、乙、丙、丁在其父死亡后,对其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的继承发生纠纷,经协商后,他们决定通 ”相关问题
  • 第1题:

    赵某死亡,遗产有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胎儿胎死腹中,因此仍应由甲、乙、丙、丁继承。故选ABCD。

  • 第2题:

    赵某死亡,遗产由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题中,胎儿死于腹中,所以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甲乙丙丁都是赵某的继承人,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这笔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应由甲乙丙丁继承。答案选A、B、C、D项。 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根据这一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民事权利,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第3题:

    下列行为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是( )。

    A、甲胜诉后凭借判决书主张对某房屋的所有权
    B、乙继承其父亲的一处房产
    C、丙施工新建一处房产
    D、丁在某房地产商处购得一处房产

    答案:D
    解析: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因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因事实行为。选项 ABC 都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此错误;选项 D 是买卖合同行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此正确。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涉及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是:( )

    A.甲为了获得其父在二环内的房产,在其父茶水中下毒,后其父被家中保姆送往医院急救,并未死亡
    B.乙为了独占其父亲的遗产,雇凶杀死了其哥哥大乙
    C.丙长期虐待其卧病在床的父亲,经社区法治教育后,丙感到无比后悔,尽心照顾其父并获得其父谅解
    D.丁为独占其父遗产,将其父拟定好的遗嘱销毁并伪造新遗嘱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的丁为房屋的承租人,出租人是甲、乙、丙三人,故丁应对三人的共有关系知晓。在买卖过程中,丁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合同,可见丁并不是善意的。所以,丁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丁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也不能获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乙、丙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