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费,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函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函件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乙水泥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为什么?
(2)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的水泥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过错方的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型号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2天,乙水泥厂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