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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丁某执笔写借条,周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丁某持周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周某欲辩无言。原来丁某先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后在“2”前加了个“1”。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B.以“收”代“借”C.自书借条D.利用歧义

题目
周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丁某执笔写借条,周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丁某持周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周某欲辩无言。原来丁某先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后在“2”前加了个“1”。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以“收”代“借”

C.自书借条

D.利用歧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更多“周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丁某执笔写借条,周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丁某持周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周某欲辩无言。原来丁某先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后在“2”前加了个“1”。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20000元。在准备写借条的时候,李某借故找纸和笔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将一张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数额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李。之后李某赖账,理由是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原来李某是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C.自书借条

    D.以“收”代“借”


    参考答案:B

  • 第2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 第3题: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 A 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选项 B 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据此可知,借条的复印件是从借条原件派生出来,属于传来证据。选项 C 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48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选项 D 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 第4题:

    甲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归还所借8万元,并提供乙某亲笔写的借款8万元的借条。在本案诉讼中,乙某主张实际上未借甲某8万元,并提供甲某亲笔写的“乙某未借甲某8万元,原8万元借条作废”的字条。关于借条与字条的说法,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借条是本证,字条是反证

    B.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是间接证据

    C.借条是本证,字条也是本证

    D.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也是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AD

  • 第5题: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借条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所以,CD选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