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法律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更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列举的哪些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A.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B.大陆法系一般倾向于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主要为不成文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主要采用职权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
    D.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

    答案:A,B,C,D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洼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职权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

  • 第2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
    B.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
    C.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
    D.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 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 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 都铎王朝时期(16世纪左右)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 看,并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 还存在许多差别。故选D项。

  • 第3题:

    请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 判例 。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 渊源 ,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 公法 和私法,后者分为 普通法 、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 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 第4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答案:C
    解析:
    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 第5题:

    试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别。


    答案:
    解析:
    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称为一个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称为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逐渐形成;英美法系发端于英国中世纪后期,在统一地方习惯法的过程中形成判例法。
    (2)法律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判例在理论上不是法的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法的主要作用被认为是解决诉讼。
    (3)立法技术不同。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编纂,习惯于编纂较为系统的部门法典;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多是单行法规,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较强的法典。
    (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律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中,而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中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就参与了创制法律的过程。所以有人说英美法系国家是“法官造法”。
    (5)诉讼程序的差别。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讯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辩论式诉讼。
    (6)法律结构的差别。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7)法律判决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判决多简明扼要,篇幅较短;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重在说理、论述,篇幅较长。此外,两大法系在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的结构等方面也有差别。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