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血亲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2题:
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权是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
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
第3题:
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
(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
(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第4题:
法律的规范作用及其作用的对象是什么?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体的规范作用如下:
⑴指引作用,它是对本人的行为加以指引。
⑵评价作用,它是对他人的行为给予评价。
⑶教育作用,它是对一般人具有教育作用。
⑷预测作用,它是对人们相互之间今后的行为具有的作用。
⑸强制作用,它是对违法者的行为采取的措施。
⑹保护作用,它是对合法权益的受害者给予保护。
第5题:
典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房屋典权是其他物权,且属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典权的内容侧重于典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诸权能。
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