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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宪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B.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C.宪政与民主、法治等并无任何关系
    D.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答案:C
    解析:
    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趋向于同一,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权利;第二,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 第2题:

    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和宪政互为前提和基础,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B.宪法和宪政相互独立
    C.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D.宪法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答案:A,C,D
    解析:
    宪法和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政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用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B选项中割裂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因此不选。

  • 第3题:

    ()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民主政治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

  • 第4题:

    关于宪法与宪政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④宪法制定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宪政;⑤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

    A、①②④

    B、③⑤

    C、①④

    D、①②

    答案:D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


    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  )。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答案:A,B,C,D
    解析:
    因为这四项正好是对宪法与宪政的完整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