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是: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人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都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