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题: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但都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不在税法的征税范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税法征税范围内但由于属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需要根据征管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不在税法的征税范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税法征税范围内,但由于属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需要根据征管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