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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某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环境,乙省的公益律师张 某打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中还列了受污染的鲢鱼作为原告。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受污染的鲢鱼作为原告,属于当事人不适格C.在本案中,只有受害人才能作原告D.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环境公益诉讼

题目
甲省某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环境,乙省的公益律师张 某打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中还列了受污染的鲢鱼作为原告。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受污染的鲢鱼作为原告,属于当事人不适格

C.在本案中,只有受害人才能作原告

D.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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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
    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 第2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 第3题:

    2、A省甲市兴隆公司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造成作为A省乙市居民饮用水源的如泰运河被严重污染,乙市居民向乙市环保组织反映,经乙市环保组织调查,乙市居民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市环保组织和乙市检察院均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B.乙市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兴隆公司支付修复如泰运河所需要的费用

    C.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兴隆公司不得提出反诉

    D.在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乙市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兴隆公司支付修复如泰运河所需要的费用;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兴隆公司不得提出反诉

  • 第4题: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答案:B,C
    解析:
    (原公布答案BCD)。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正确。公益诉讼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内容。D项错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故C项符合题意。本题选择BC。

  • 第5题:

    A省甲市兴隆公司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造成作为A省乙市居民饮用水源的如泰运河被严重污染,乙市居民向乙市环保组织反映,经乙市环保组织调查,乙市居民所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市环保组织和乙市检察院均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B.乙市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兴隆公司支付修复如泰运河所需要的费用

    C.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兴隆公司不得提出反诉

    D.在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