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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李某和张某报名参加学校的小主持人培训班,填写了申请表,学校审核后签署“同意参加培训”,经办老师应将该文本交学生带回去,请他们各自的父母分别签字。如他们的父母不签字确认,则视为拒绝追认,学校应中止教育合同的履行。()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小学生李某和张某报名参加学校的小主持人培训班,填写了申请表,学校审核后签署“同意参加培训”,经办老师应将该文本交学生带回去,请他们各自的父母分别签字。如他们的父母不签字确认,则视为拒绝追认,学校应中止教育合同的履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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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初二学生李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李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李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李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李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李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学校的做法是合法的。()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2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

  • 第4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如果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学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小张是某校大三本科学生,学校以实习为名,安排他们进入一家快递分拣包裹,且不参加者扣1000元押金。小张认为学校安排实习与自己专业无关,侵犯其教育权,遂和同学们商议,像学校的主管教育部分反应申诉,学校以其违反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为由,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小张学籍,并通知其父母来校,向他们宣读了处理决定,并劝其尽快将小张领回家。
    (1)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该学校处理程序有哪些不妥?
    (2)小张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权利救济途径?


    答案:
    解析:
    (1)学校的处理决定是不正确的,首先学校安排实习应和学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安排的实习与小张的专业完全不同,且要交扣押金1000元,违反大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小张有权在学校侵犯自己的权益时进行申诉。小张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处理的定性并不准确。其次,学校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第58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59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很明显学校的行为违反这几条规定。
    (2)小张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权利救济途径有: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