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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陈某乘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公安局抓到。在询问陈某之初,他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蔡某和秦某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陈某。当时蔡某的朋友王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王某看着蔡某和秦某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使用,于是要求蔡某和秦某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陈某。蔡某和秦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陈某,造成陈某多次昏厥。后蔡某对陈某泼冷水,让其清醒。陈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

题目

2004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陈某乘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公安局抓到。在询问陈某之初,他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蔡某和秦某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陈某。当时蔡某的朋友王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王某看着蔡某和秦某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使用,于是要求蔡某和秦某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陈某。蔡某和秦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陈某,造成陈某多次昏厥。后蔡某对陈某泼冷水,让其清醒。陈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蔡某和秦某二人对陈某做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把陈某捆绑起来,每天早上7点送到该市广场,胸前挂一"粮贩子"的牌子,陈某不得越出公安人员为其划的一平方米活动区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晚上一直站到8点钟,才回到公安分局拘留室休息。陈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蔡某和秦某殴打所致。

问题:

1.如果陈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王某电击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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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本案应以蔡某和秦某所在机关即该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蔡某和秦某对陈某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陈某,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陈某对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
本案中王某不是公安人员,只是一名商场售货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陈某的行为似乎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是,由于王某电击陈某,是在蔡某和秦某询问陈某过程中,在蔡某和秦某同意并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视为是蔡某和秦某在行使职权,故对王某殴打和电击陈某的行为,陈某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可以进行追偿。蔡某和秦某二人所在机关对陈某赔偿后,应向蔡某、秦某以及王某三人追偿,并依法对蔡某和秦某给予行政处分。
更多“2004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陈某乘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公安局抓到。在询问陈某之初,他不承认自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对陈某的死亡,由陈某父亲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看守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对陈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在相关加害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前,陈莱的父亲不得请求赔偿

    D.陈某父亲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放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放纵他人虐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原法第20条“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

     

  • 第2题:

    陈某持刀闯入王某家,拿着刀威逼王某,让他在2天内把2万元现金送到陈某家,否则要把王某全家人都杀死。陈某走后,王某即到公安局控告了陈某,陈某被抓获。陈某的行为属于( )。

    A. 抢劫罪既遂

    B. 抢劫罪未遂

    C. 敲诈勒索罪既遂

    D. 敲诈勒索罪未遂


    参考答案:D

  • 第3题:

    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Q在被关押期间, 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 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对陈某的死亡,由陈某父亲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看守所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
    B.对陈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在相关加害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前,陈某的父亲不得请求赔偿
    D.陈某父亲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D
    解析:
    考点:刑事賠偿程序及精神损害醅偿
    讲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 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故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 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放纵他人虐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 了原法第20条“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 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

  • 第4题:

    陈某与刘某因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接到报警到此的民警杨某将二人带到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陈某因态度不好,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双在,妻子因病逝世,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但遗有一女(10岁),一直由陈某抚养。本案中无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是()。

    A.陈某的姐姐

    B.陈某的侄女

    C.陈某的父母

    D.陈某的子女


    参考答案:A

  • 第5题:

    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 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 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对陈某的死亡,由陈某父亲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看守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对陈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在相关加害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前,陈某的父亲不得请求赔偿
    D.陈某父亲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D
    解析:
    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故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故纵他人虐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原法第20条“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