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I)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构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特别是知 识点或单项技能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内容要领等)。它涉及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三个领域, 而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要求。
(2)课程标准主要规定某一学段或年级所有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或在自己的努力下都能达到的要 求,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共同的、统一的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3)课程标准主要服务于评价,是对国家或地方的课程质量、学校教育质量、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 习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因此,描述学习结果的行为动词应该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 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不可及的。
(4)课程标准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的观念,它为课程实 施者(如教师、学生)作为独立主体参与教育过程,使课程具备生成性、适应性成为可能。
(5)课程标准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质量的主要标志,它统领课程的管理、评价、督导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