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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课程考试中下列哪些现象会被界定为“作弊”?()A.违反规定携带不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不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B.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丏未放在指定位置的C.在答卷上填写不本人身份丌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D.丌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题目

上海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课程考试中下列哪些现象会被界定为“作弊”?()

A.违反规定携带不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不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B.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丏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C.在答卷上填写不本人身份丌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D.丌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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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

  • 第2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
    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
    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
    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

    答案:A,C,D
    解析:
    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A项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B项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3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 第4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甲的行为不是组织作弊的行为,仅仅是寻求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作弊罪。A选项说法错误。由于甲不构成组织作弊罪,乙也不属于为组织作弊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组织作弊罪。B选项说法错误。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丙代替甲参加公务员考试,都构成代替考试罪。CD选项说法正确。

  • 第5题:

    在A大学,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会被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门课的成绩,勒令重修,重修费为200元。如果学生考试不及格,同样需要重修,重修费200元。学校为了刺激学生好好学习,将重修费提到了500元。结果发现,学生作弊的现象增多了。请用行为主义的原理解释这一现象。


    答案:
    解析:
    学生作弊现象增多,说明本来作弊的人依然在作弊,以前没有作弊的人出现了作弊行为,这说明观察学习发生了,而且出现了第三个过程:动作复现过程。根据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一个人可以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习得某些新的反应,而且行为的习得与行为的表现是不同的,即使在没有表现出来的情境下,学习过程依然存在,榜样行为是否受到强化,只是影响该行为的表现,并不影响行为的习得。因此,事实上,大学中的学生通过观察别人的作弊已经学习了作弊。而作弊行为是否出现取决于是否受到强化,而奖励则是一种强化。对于A大学的学生而言,考试失败的惩罚是200元,考试作弊的强化就是节省200元重修费,作弊被抓与考试失败是同样的结果,损失200元,不具有惩罚效果,因此作弊成功本身具有奖励的性质,是一种强化。而当重修费升为500元时,作弊成功的奖励提升到了500元,因此对作弊行为产生了更大的强化,因此对更多人进行作弊的行为潜能进行了激发,结果导致作弊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