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措施有: (1)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相关部门或机关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及时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材料中救助站采取流动巡查制,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上街巡查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充分体现了这一措施。
(2)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如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等。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对查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安排接送返乡。暂时查找不到的,可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家庭寄养、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如救助保护机构可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司法部门可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等。
(5)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如家庭需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学校需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政府需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2.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有救助政策与法规仍有不足。如救助保护机构承担着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但在我国现有的救助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临时监护责任的具体内容,这就容易使救助保护机构在救助过程中,处理相关事情时出现责任不明、边界不清的问题。
(2)协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仍有多重困难。一是部分流浪未成年人因从小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关爱,在接受救助后,也不愿重返家庭,编造虚假信息或隐匿真实情况。二是一些智力障碍的特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人员难以与其正常沟通交流,很难查明其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
(3)基础性的救助难以满足流浪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多样化需求。在实际工作中,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主要还是停留在以生活救助、物质救助为主的基础层面,如提供住所、食物、医疗等。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的非正规教育也往往忽视了年龄特征和个体差异,以致针对性教育课程不足,难以满足流浪未成人自身需求层次的发展与提升,也不利于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找到彻底摆脱流浪乞讨的生活方式。
(4)专业人才资源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实践已不再停留于传统的收容遣送,但相关救助部门仍有工作人员在工作理念和具体实践中按原有收容遣送方式行事,缺乏对救助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更新与补充。另外,在社会工作专业、法律专业、心理专业、教育专业等人才资源配备也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