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80、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其纳税环节是移送使用环节。
答:(1)由于应税消费品将在最终销售时被征收消费税,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产品是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对此不予征收消费税。(2)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者:无销售价格者。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