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重力坝第Ⅱ标段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有如下约定:
(1)合同中混凝土工程量为20万m3,单价为300元/m3,合同工期10个月。
(2)工程开工前,按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预付款,自开工后的第1个月起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
(3)保留金从开工后第1个月起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逐月扣留;
(4)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5%时,对超过部分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施工期各月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见下表(单位:万m3)。
1.计算第5个月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回额、保留金扣留额、发包人当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单位:万元,有小数点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2.计算第10个月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回额、保留金扣留额、发包人当月应支付的工程款。
3.在第11个月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时,计算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总额以及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