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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成纤维厂向某化工厂发去电报,我厂现需甲种原料10吨,吨价3500元,如有,请发货,货到三日付款,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向合成厂电称,我厂可供甲种原料15吨,吨价3700元,另有乙种原料10吨,吨价3000元,要否?合成厂复电称:同意你厂甲种原料价格,但只需12吨,另要乙种原料8吨,吨价2800元。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即向合成厂发货甲种原料12吨,乙种原料8吨。(1)合同厂和化工厂之间是否订立了有效合同?如果是,合同的内容是什么?(2)上述过程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每一阶段各方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题目

某合成纤维厂向某化工厂发去电报,我厂现需甲种原料10吨,吨价3500元,如有,请发货,货到三日付款,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向合成厂电称,我厂可供甲种原料15吨,吨价3700元,另有乙种原料10吨,吨价3000元,要否?合成厂复电称:同意你厂甲种原料价格,但只需12吨,另要乙种原料8吨,吨价2800元。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即向合成厂发货甲种原料12吨,乙种原料8吨。

(1)合同厂和化工厂之间是否订立了有效合同?如果是,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2)上述过程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每一阶段各方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相似考题

2.共用题干 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南京公司与南京某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产生了争议,对此争议有权管辖的法院是:()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3.共用题干 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济南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南京公司应诉答辩,后在庭审中南京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何处理?()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C:由于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继续审理D: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某合成纤维厂向某化工厂发去电报,我厂现需甲种原料10吨,吨价3500元,如有,请发货,货到三日付款,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济南厂起诉南京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无锡市有关人民法院
    D: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考点】合同纠纷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为南京为合同履行地。故选B项。


    【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南京公司于庭审中才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A、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依题干要求应予选定。而C项内容正确,依题干要求不应予以选择。至于B项的叙述,继续审理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传真函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合同法》第11条),故依题干要求应选B项。


    【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都在南京,而目的地在武汉,故选A、B项。


    【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庆,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选A、B项。

  • 第2题:

    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抄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出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工程公司发出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
    ①工程公司的电报称“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工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
    ②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乙河沙厂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
    ③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
    (2)本案中,乙河沙厂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乙河沙厂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3)由于乙河沙厂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乙河沙厂的诉讼请求。

  • 第3题:

    【判断题】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何先生说:我厂未与甲厂签定合同因此拒收货物

    A.Y.是

    B.N.否


    历史

  • 第4题:

    共用题干
    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沿江受到化工原料污染的贝类养殖户欲对南京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重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同纠纷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为南京为合同履行地。故选B项。


    【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南京公司于庭审中才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A、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依题干要求应予选定。而C项内容正确,依题干要求不应予以选择。至于B项的叙述,继续审理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传真函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合同法》第11条),故依题干要求应选B项。


    【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都在南京,而目的地在武汉,故选A、B项。


    【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庆,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选A、B项。

  • 第5题:

    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白糖100吨,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8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有意购买,将于7月15日到你厂提货。”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B.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邀请
    C.乙向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
    D.乙向甲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答案:A,C
    解析:
    甲向乙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乙向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本题选项A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