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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监外执行与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的监外执行的相同之处有()。A、都是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变更B、都是对监禁刑罚的非监禁执行C、执行机关都是司法机关D、法律规定的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也都需要收监执行

题目
刑事诉讼中监外执行与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的监外执行的相同之处有()。

A、都是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变更

B、都是对监禁刑罚的非监禁执行

C、执行机关都是司法机关

D、法律规定的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也都需要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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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是监外执行检察的对象。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监外执行罪犯;

    D、监狱。


    参考答案:ABD

  • 第2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李某因犯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对李某决定适用监外执行
    B.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 1年,在交付执行后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南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C.郑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脱,逃脱的期问不计入执行刑期
    D.赵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C选项正确。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 第3题: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说法正确的是:()

    A: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一律由人民法院决定
    C: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D: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决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ACD选项正确。

  • 第4题: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临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该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以上两个条款,确定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

  • 第5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详解】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A选项不是新增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B选项为新增加内容,当选。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2012年《刑事诉讼法》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相对原法条增加了“决定”为修改内容,并非新增,故C、D不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C、D选项为修改内容,而非新增的内容,做题时要看清限定条件。